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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购车、公司购车的讨论
来源:单位购车 作者:单位购车 发布时间:2008-10-03  
问题提出:近年来,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使企业用车呈现多样化:1、企业出资为员工个人购车;2、企业租赁员工车辆用于公务;3、企业为员工报销或补贴个人车辆相关费用等。
  这些经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和员工个人带来了经济效益,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
税收问题与税收风险。在此,提醒大家,企业购车用车应该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出资为员工购车
  企业出资以个人名义购车,是企业为奖励股东与员工,为股东及有贡献的雇员购买汽车,产权直接落到个人名下,而使用则以公务为主。这种做法从激励角度来讲,会收到一定的效果,但却暗藏着税收风险。下面分别以企业为股东购车和为非股东购车分析其涉税事项:
  1、企业出资以股东名义购车
  此事件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包括:A、企业为股东购车,个人是否需要缴纳
个人所得税?B、车辆的折旧与用车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实务中区分企业的不同经济性质有所区别。
  (1)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  为其股东购车,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文件规定如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 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 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 得税。
  (2) 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 为其投资者股东购车,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依据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取得的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 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涉及的企业 所得税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车辆,不 属于企业资产,折旧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为非股东雇员购车
  (1)个人所得税方面: 企业为非股东雇员购车,员工应将取得的所得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 此种情况,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规定,但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对此项所得处理未区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故内外资企业均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文件进行处理,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车辆,车 辆
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该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可按企业法规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为非股东雇员购车,因汽车所有权不属于公司,同样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二、企业租赁员工车辆用于公务
  企业租用个人车辆,该种行为主要是指企业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车辆并支付给员工租金等费用的用车方式。其涉及的主要税收问题包括:
  (1)个人方面:作为出租方取得租赁收入,依据《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规定,员工应就其取得的租赁收入分别按“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和“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单位方面:对使用的汽车是否可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企业租赁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扣除?
  国家无统一规定,各地有规定,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总的原则是:企业须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折旧费用均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车辆发生费用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方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为员工报销或补贴个人车辆相关费用
  些企业在经营中无法提供公务交通,员工利用个人车辆为公司服务,公司则以发放现金或者凭发票报销的方式支付个人负担其公务相关的费用,这种情况在国家企事业单位用车制度改革后尤其普遍。
  其涉及的税务问题包括
  (1)个人方面: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各地有不同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 单位方面:根据国税函〔2007〕305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 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在
会计核算上,作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四、
税收筹划建议
  私 车公用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的税负,建议企业可采取以公司的名义购车,这样既可以将车辆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因使用汽车而发生的耗 油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企业可因此减少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同时个人也无需为此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企业还可与员工约 定,如果员工为企业服务年限达到一定标准后,可将该车按折旧后余值出售给个人,这样既达到了激励员工的目的,又节省了企业与个人的税收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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